嚴格來講,夫妻在異地是不能辦理協議離婚的。因為《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五條規定 婚姻登記管轄按照行政區域劃分。
如果雙方同意協議離婚,并非必須到頒發結婚證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可以到任何一方的戶籍所在地辦理。
如果雙方不同協議離婚,則需要到被告住所地(住所地是指戶籍所在地,但是經常居住地與住所地不一樣的,以經常居住地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居住滿1年以上的地方)的基層法院訴訟離婚。
1、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鄉(鎮)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2、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其確定的民政部門,辦理一方常住戶口在轄區內的涉外和涉港澳臺居民以及華僑、出國人員的婚姻登記。
辦理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等特別區域內居民婚姻登記的機關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婚姻登記機關不得違反上述規定辦理婚姻登記。因此,如果夫妻雙方的戶口不在同一地區的話,那么此時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構辦理離婚手續的,則可以視為異地協議離婚,但如果是到夫妻雙方戶口所在地以外的地區辦理協議離婚的話,則相關的婚姻登記機構是不會受理辦理協議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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