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某和李某一共生育了五名子女,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和李某5目前按李某5已經去世只剩其子翟某。兄妹五人各懷心思,想將拆遷補償所得占為己有。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整理了相關的房屋拆遷補償糾紛案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本案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勝訴故事
2020年8月5日,在李某1、李某2不知情的情況下李某3、李某4和翟某就耿某和李某生前居住的住宅與拆遷房簽訂了拆遷協議,并將拆遷補償所得占為己有。
李某1、李某2知道后第一時間,找到兩位弟弟和侄子進行協商,最終雙方在協商后決定李某3、李某4各自向李某1、李某2支付33萬,翟某向李某1、李某2支付30萬,共計96萬元。而李某1、李某2則放棄其他的拆遷補償,本來事情到這里也算是得到了解決。沒想到李某3竟然出爾反爾,拒絕支付此96萬,還對李某1、李某2進行辱罵。
這樣的結果讓李某1、李某2十分傷心,兩人找到了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希望專業的律師可以幫助他們維護自己的權益。
京云律所經驗豐富的王國龍律師和李璇實習律師代理了此次案件,兩位律師協助二原告提起了訴訟,要求3被告向原告支付協議中達成的96萬元。兩位律師的意見是:在本案中簽訂的協議,屬于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原告與三被告簽訂的《家庭搬遷協議》結合內容分析,是家庭成員之間對搬遷補償款事宜達成的協議,各方均已簽字確認,視為其真實意思表示,且協議內容并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合同,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各方應依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在庭審中李某3和李某4提出,自己是在受脅迫的情況下簽署了相關協議,還認為自己是以贈與合同的形式簽訂了《書面家庭搬遷協議》,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說明自己作為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對此京云律師表示,李某3和李某4雖然主張自己是在受脅迫的情況下簽署的協議,但是并無證據佐證而且當時協議的簽訂還有第三人進行佐證;且該合同的目的根本上是對拆遷的補償款進行協議 ,并不是被告所謂的 贈與合同,因此被告也不可基于此進行撤回。
法院判決
最后法院支持了李某1和李某2的訴訟請求,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限內支付9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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