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登記:
(1)所申請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用地不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2)除繼承外,農村村民一戶申請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登記;
(3)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住房的;
(4)宅基地權屬爭議尚未處理結束的;
(5)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尚未處理或正在處理的;
(6)農村宅基地經批準后連續兩年未使用建設的;
(7)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它不予確權的。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外宅基地的地區,具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十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寶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十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字后,再由請字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講域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原看償很出字甚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詈字基地和閑署住室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字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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