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某農業種植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市某鎮人民政府。
故事詳情
2003年8月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土地租用協議,約定原告租用租期30年,自2003年1月1日至2033年12月31日。
2018年9月,被告在沒有履行任何的法律程序的情形下,以案涉地塊所建“大棚房”,不符合國土委規定的名義,突然對原告在上述租賃土地上所建房屋及附屬設施實施了強制拆除。原告對此既震驚又不解,心想自己所有的房屋及附屬設施,全都經過被告及相關行政部門許可建設的,并且一直用于經營,怎么突然就變成違法的建筑了呢?
原告表示不能接受這樣的結果,想通過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上網查詢之后,感覺京云律師事務所各方面都符合自己的要求,可以幫到自己,于是聯系到了京云律所的律師,向律師講述了自己的情況。
京云律師細致了解情況后,運用自己專業知識和處理此案件豐富的經驗,找出了相關法律規定以及有利證據,給出了一套方案。當事人很滿意,便與京云律師建立了委托關系。隨后京云律師代理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判令確認被告拆除原告所租地房屋及附屬設施的行為違法。
庭審過程中,被告辯解說案涉地塊所建“大棚房”因不符合規定,組織拆除并無不當,且原告的起訴超過了法定期限,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起訴。
律師觀點
面對這樣的辯解,京云律師依據豐富的工作經驗,很快的想到了應對策略,京云律師表示,首先,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本案中,被告于2018年9月實施強制拆除行為時,沒有告訴原告起訴期限。依據上述規定,原告自2018年9月得知被告實施了本案被訴拆除行為,其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超過一年的起訴期限。
其次,盡管被告具有對其行政轄區內的違法建設進行查處,并予以強制拆除的法定職權。但是也應遵循法定的程序。根據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權時,須遵循法定的方式、步驟、順序和時限,如應履行立案、調查、決定、送達等相應的法定程序。而在本案中,對上述建筑物進行強制拆除前,被告沒有對相關建筑物是否屬于違法建設進行調查核實,也沒有作出限期拆除決定,就實施強制拆除,違反了法定程序。
最終法院認可了京云律師事務所的主張,依法確認被告于二〇一八年九月對原告在北京市某地北街北側處所建房屋及附屬設施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京云律師以嚴謹的工作態度,過硬的專業本領,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建房多年后,卻因為拆遷補償未達成一致,被當做違建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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