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宅基地具有極強的人身依附性,如果宅基地人失去了宅基地資格的,宅基地不能作為遺產,也就是宅基地人不能多宅基地進行繼承。下面是關于宅基地繼承方面的相關知識!
概念解讀:
農村宅基地需要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申請而獲得。作為一種特殊的財產,因此宅基地具有極強的人身依附性,宅基地因成員資格而取得,也因成員資格的失去而失去,所以農村宅基地是不能繼承的。
但是,如果繼承人對宅基上的建筑物繼承的,將會導致對宅基地的繼承,因為房地一體不可分割,所以這里所說的宅基地的不能繼承針對的只是單獨的宅基地,不是指宅基地上的房屋也不可繼承。
參考案例:
1989年,甲以一戶四人的名義在村里申請了宅基地建房。2010年甲的小兒子小甲結婚,小甲重新申請了宅基地建房。甲的大兒子大甲將房屋拆除,在原宅基地上新建了房屋,甲一直和大兒子生活在一起直至去世。2012年,大話居住的房屋面臨拆遷,獲得了拆遷補償款10萬元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款36萬元。小甲得知后,認為宅基地是甲生前的遺留下來的財產,自己有權繼承相應的補償款。于是,大甲向法院起訴,要求繼承宅基地的補償款。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本案是是對宅基地使用權歸屬的爭議,因為宅基地使用權作為一項特殊的權利,與集體經濟成員資格緊密聯系。甲死亡,自然失去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不是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大甲一直同生活在一起,沒有單獨申請宅基地,小甲結婚后,單獨申請了宅基地,所以該宅基地應歸屬大甲,并在宅基地上新建房屋,該房屋的所有權也歸大甲。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而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
特別提示:
農村宅基地作為一種特殊的財產,是不能作為遺產繼承的。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作為遺產進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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