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國銘與肥東縣店埠鎮人民政府違建強拆案
案號:(2021)皖0122行初209號
審理法院:安徽省肥東縣人民法院
訴求:依法確認被告拆除原告廠房及廠房內部設施的的行為違法
【案件詳情】
2013年,楊國銘與鐘先倫簽訂《租地協議》承租1183畝土地的《通知》載明,楊國銘:接上級通知,你處因環保不達標,污染嚴重,無任何合法經營用地和規劃手續,按相關法律應予以取締,恢復原狀。請你處在接到通知起,三日內自行搬離,逾期責任自負。《限期拆除通知書》載明,楊國明:你戶未經批準,擅自占用雙橋社區疃東組的土地,建設機械維修,沒有取得合法的用地手續,也沒有辦理相關的規劃手續,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現責令你戶在三天之內,拆除地面上的建筑物和構筑物,恢復土地原狀,否則我鎮將依法組織人員進行助拆。涉案建筑物及設施于2021年7月30日被強制拆除。
【律師觀點】
2013年6月1日原告與鐘先倫簽訂《租地協議》,約定將原楊團輪廠11.83畝土地由原告租用。承租后原告在此投資建廠并依法進行生產經營原告對上述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構筑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權、使用權、財產權等權利。2021年7月30日,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況下組織大量人員及工程設備對原告的1350平廠房及廠房內部設施進行強制拆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被告在沒有履行合法的強制拆除程序的情況下對原告房屋強制拆除,屬于違法強拆。
【勝訴判決】
1. 確認被告肥東縣店埠鎮人民政府強制拆除涉案建筑及設施的行政行為違法。2. 本案受理費50元,由被告肥東縣店埠鎮人民政府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