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清、張家口市下花園區人民政府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19)冀07行初24號
審理法院: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求:1、請求依法確認被告于2018年9月30對原告位于下花園區上物進行強制拆除并破壞原告房屋的行為違法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案件詳情】
原告谷清,被告張家口市下花園區人民政府。原告系張家口市下花園區小柳溝街6號國有土地房屋的所有權人及相關國有土地的使用權人,被告以實施下花園區2017年城市棚戶區小柳溝片區國有土地房屋征收項目為由,征收包含原告房屋在內的相關國有土地上房屋,但原告始終未見過被告作出的征收決定等法定文件。因無法確認征收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沒有與被告委托的拆遷辦工作人員簽訂補償協議。2018年9月30日,未經任何合法程序,被告委托的拆遷辦工作人員即對原告房屋西側院墻及院外原告種植的蔬菜等地上物進行強制拆除清理,并在拆除過程中對原告西側房屋造成嚴重破壞。原告為維護自身利益,依法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被告強制拆除并破壞房屋的行為違法。
被告認為其對原告違建院墻進行拆除的行為、對原告院外地上物進行清理的行為合法。
【律師觀點】
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并可以處罰款。《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在城市的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積每平方米處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行拆除,拆除費用由責任人承擔。根據以上法規規定,對于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及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進行強制拆除的主體是市容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
本案中,被告區政府依據上述規定對原告谷清涉案房屋的部分院墻及院外地上附著物進行強制拆除并對其部分房屋造成損壞,系超越職權的行為,應當予以撤銷。但該強制拆除行為已經實施完畢,不具有可撤銷的內容。所以請求依法確認被告于2018年9月30日對原告位于花園區上物進行強制拆除并破壞原告房屋的行為違法。
【勝訴判決】
一、確認被告張家口市下花園區人民政府對原告谷清位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下花園區小柳溝6號房屋的部分院墻及院外地上附著物實施強制拆除并對部分房屋造成損壞的行政行為違法;二、責令被告張家口市下花園區人民政府采取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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