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井國與泗水縣圣水峪鎮人民政府行政強制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20)魯0883行初5號
審理法院:鄒城市人民法院
訴求:確認被告于2019年8月5日對原告位于泗水縣圣水峪鎮毛沃村的住宅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及附屬物進行強制拆除的行為違法,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案件詳情】
方井國系泗水縣圣水峪鎮毛沃村村民,在該村依法取得宅基地并建有房屋,用于家庭居住。2015年11月11日,方井國妻子吳茂梨作為經營者,以(方井國)家庭自住房屋作為經營場所,注冊取得了泗水縣圣水峪鎮茂麗窗簾店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經營布匹、窗簾銷售。
2017年5月25日,毛沃村村民委員會制發《圣水峪鎮毛沃村棚戶區改造搬遷安置補償方案》,決定對毛沃村進行搬遷,建立新型社區,并對搬遷安置補償范圍、搬遷安置補償的原則、土地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征收補償安置、房屋搬遷的要求與獎懲等事項予以明確規定。2017年6月14日,泗水縣發展和改革局制發泗發改字﹝2017﹞37號《關于泗水縣泉通路二期(毛沃社區)棚戶區改造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同意建設毛沃社區棚戶區改造項目。2017年3月11日,毛沃村村委會向原告送達了戶主姓名為方井國的《土地、房屋及附著物調查登記表》。
經泗水縣誠正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方井國名下的土地、房屋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價格總合計274255.80元。2019年6月3日,毛沃村村民委員會制發《泗水縣圣水峪鎮毛沃村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和房屋騰空交房的通知》,要求方井國于2019年6月5日上午9時前到毛沃村村委會大院內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2019年6月19日24時前騰空房屋。2019年8月5日,泗水縣圣水峪鎮政府組織人員、機械將案涉房屋及相關構筑物、附屬物予以強制拆除。
【律師觀點】
首先,方井國擁有的房屋及附屬物于2019年8月5日被拆除,2019年9月11日提起訴訟,未超法定起訴期限。其次,泗水縣圣水峪鎮人民政府系涉案行政強制拆除行為的實施主體,作為本案被告主體適格。在訴訟過程中,鎮政府未能提交其征收集體土地的公告,其在強制拆除涉案房屋前,也未下達責令交出土地的決定,充分說明其征收涉案土地未履行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應在完成補償安置工作的情況下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獲得法院的準許強制執行裁定前,行政機關并沒有直接強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權利。
此外,泗水縣圣水峪鎮人民政府主張其對方井國房屋的拆除系基于棚戶區改造項目建設的需要,但也未能提供其具備實施前述行政強制拆除行為法定職權的法律依據。綜上,泗水縣圣水峪鎮人民政府實施強制拆除方井國房屋的行為超越職權、主要證據不足、程序違法。由于強制拆除的行為不具有可撤銷內容,應當認定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勝訴判決】
確認被告泗水縣圣水峪鎮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5日強制拆除原告方井國涉案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泗水縣圣水峪鎮人民政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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