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廣正不服被告蚌埠市淮上區梅橋鎮人民政府強拆房屋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13)淮行初字第00014號
審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區人民法院
訴求:請求確認被告強拆原告房屋的行為違法;另外申請鑒定的鑒定費應該退回。
【案件詳情】
為了實施安徽省國土資源廳2010年12月21日《關于同意蚌埠市淮上區2008年城鄉建設土地增減掛鉤試點項目實施規劃調整方案的函》中的增減掛鉤試點項目區規劃調整方案,將小蚌埠鎮建設用地增加與曹老集鎮、原梅橋鄉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梅橋鎮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對原梅橋鄉楊樓村韋瓦房進行拆遷,將被拆遷戶安置到楊樓村新區,并對拆遷后的土地進行復墾。在拆舊區拆遷安置過程中,梅橋鎮政府于2011年9月拆除了韋廣正116.22平方米的房屋。房屋被拆除后,韋廣正等戶被安置入住楊樓村新區統建房,但韋廣正在房屋被拆除和安置前后,未與梅橋鎮政府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也未和梅橋鎮政府結算。由此韋廣正為維護合法權益,依據《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
【律師觀點】
首先,梅橋鎮政府在拆除和安置韋廣正房屋前后,都沒有同韋廣正本人簽訂協議。在韋廣正不同意拆遷的情況下,梅橋鎮政府未依法定程序下達限期拆除的通知,即對韋廣正的房屋進行了拆除,梅橋鎮政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應當遵循程序合法的原則,梅橋鎮政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需要有法律的授權和法律依據,但梅橋鎮政府實施的強拆行為未能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沒有法律依據,違背了行政行為“合法性”原則。由于強制拆除房屋行為屬于不可撤銷的行政強制行為,故應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
其次,韋廣正訴稱鑒定費應該由梅橋鎮政府承擔,因梅橋鎮政府在庭審中只是稱韋廣正妻子在拆遷安置協議上按了指印,并沒有說是韋廣正在拆遷安置協議上簽名。但由于韋廣正堅持就拆遷安置協議上的簽名申請鑒定,故最終鑒定費應由韋廣正承擔。
【勝訴判決】
被告蚌埠市淮上區梅橋鎮人民政府拆除原告韋廣正房屋的行為違法。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負擔;鑒定費2000元,由韋廣正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