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向有關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
二、復核程序
(一)復核時間、對象、方式、內容
時間: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對象: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方式: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內容: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二)復核的處理期限及程序
1、受理
受理期限: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
方式: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程序:無論是否受理復核申請,都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不予受理申請的情形:
1)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
2)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
3)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2、審查
審查期限: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
審查內容:
1)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2)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審查方式: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復核以一次為限。
3、結論
1)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2)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
3)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
4、認定書的更正
1)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論。當事人沒有到場的,應當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將復核結論送達當事人。
2)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依照本規定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3)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鑒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4)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原辦案單位應當送達各方當事人,并書面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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