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當事人收到了拆除違建決定書時候如何應對呢?首先要明確違法建筑的拆除程序:1、行政機關調查取證;2、認定該建筑屬于違法建筑;3、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4、行為人不拆除違法建筑,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若是收到決定書時沒有經過以上程序就被強拆了,那么就可以認定征收機關的強拆行為違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第十七條 強制拆除違法建設,應當提前5日在現場公告強制拆除決定,告知實施強制拆除的時間、相關依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等。當事人是公民的,通知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屬到場;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上級單位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實施強制拆除。
實施強制拆除的行政機關應當通知當事人清理有關物品,當事人拒不清理的,應當制作財物清單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當事人不簽字的,可以由違法建設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確認。實施強制拆除的行政機關應當將財物運送到指定場所,交還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的,依法辦理提存。
實施強制拆除應當制作筆錄并攝制錄像。
王春江與北京市平谷區山東莊鎮人民政府一審行政判決
案號:(2018)京0117行初306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
訴求:依法確認被告于2018年4月11日對原告位于平谷區山東莊鎮魚子山村相關房屋進行強制拆除的行為違法;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代理
律師:北京京云
律師事務所 張友伶律師、馮文春律師
【案件詳情】
2003年11月25日,王春江和王曉晨以王曉晨(乙方)的名義與任志國(甲方)簽訂《轉讓合同》,約定甲方將承包的原糧食局在魚子山的糧庫與魚子山村兌換的雞場(包括地面建筑及一切輔助設施)轉租給乙方,租期五十年,地面建筑及一些輔助設施歸乙方所有,與甲方無關。王春江和王曉晨分別取得上述土地的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權。2004年,王春江更換涉案建筑的門窗,改造房頂為彩鋼頂,并在院子上方加蓋彩鋼瓦。2017年9月22日,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平谷分局向山東莊鎮政府發送《關于平谷區山東莊鎮魚子山村建房處理建議的函》,將山東莊鎮魚子山村南邊馬路的西邊的廠房和住房的案件線索移交山東莊鎮政府。
2018年3月13日,山東莊鎮政府作出《拆除違法建設告知書》,認定王春江在北京市平谷區山東莊鎮的建筑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違反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規定擅自建設、搭建建筑物及附屬設施,責令王春江立即停止施工、停止使用違法建設,15日內自行拆除所建構筑物,逾期不拆除山東莊鎮政府將強制拆除。2018年3月23日,王春江向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山東莊鎮政府作出的《拆除違法建設告知書》。2018年4月8日,山東莊鎮政府作出《強制拆除決定書》,決定于2018年4月11日對王春江位于魚子山村村口北路西擅自建設的廠房的違法建設予以強制拆除。2018年4月11日,山東莊鎮政府對涉案建筑實施強制拆除。2018年5月12日,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確認山東莊鎮政府作出的《拆除違法建設告知書》違法。王春江不服山東莊鎮政府的強制拆除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
【律師觀點】
首先,《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據此,山東莊鎮政府有權查處本轄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違法行為。
其次,《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據此,山東莊鎮政府對其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而山東莊鎮政府認定涉案建筑屬于違法建設,但未提供涉案建筑是否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證據,因此強制拆除行為主要證據不足。
同時,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應當遵循法定程序。山東莊鎮政府在收到國土部門移交的處理建議函之后,未依法進行立案、調查、催告、公告等程序,且在行政復議期間對涉案建筑進行強制拆除,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和《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因此強制拆除行為程序違法。
【勝訴判決】
確認被告北京市平谷區山東莊鎮人民政府于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強制拆除原告王春江位于北京市平谷區山東莊鎮魚子山村的房屋的行為違法。
案件受理費五十元,由被告北京市平谷區山東莊鎮人民政府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