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月20日北京開往南寧的列車上,一女子報警稱遭陌生男子猥褻。原來,男子何某見女孩年輕貌美,便借口幫她蓋被子企圖猥褻。該女子在睡覺時感到有人動她被子,睜眼看到對面鋪的男子坐在身旁,還問她能不能親一口。最終,何某被移交武昌站派出所,行政拘留5日。
猥褻是指性交以外的淫穢性的下流行為。猥褻行為不構成犯罪時,行政拘留;猥褻構成犯罪時,依法要追究刑事責任。判斷猥褻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時,首先要將強制猥褻他人的行為與非強制性猥褻他人的行為進行區(qū)分,對于非強制性的猥褻行為不能視作犯罪。其次,并非任何強制猥褻他人的行為都構成強制猥褻罪。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強制猥褻行為不能視作為犯罪。
在此案件中,男子“蓋被子”、企圖親吻女子的行為并不屬于猥褻,而屬于性騷擾。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0條規(guī)定“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機關、企業(yè)、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 性騷擾行為常見的形式載體有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本案中男子的行為符合性騷擾的認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性騷擾行為的構成要件并不包含行為造成損害后果達到嚴重程度,只要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構成性騷擾,就能適用本條的規(guī)定。至于損害后果的表現(xiàn)形式和程度只能作為受害人請求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類型及大小的依據(jù)。如在無明顯損害后果時,可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在造成明顯精神上或身體上的傷害時,可另外主張行為人賠償相應的損失。
相關行政處罰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五款規(guī)定:“多次發(fā)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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