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男女雙方都開始談婚論嫁之時,雙方必然會談論到的一個話題就是房子。一對新人結婚必不可少的就是婚房,不知道從何時開始,倘若男方在正式結婚之前無法提供一套新房作為婚房,這段婚姻就會有極大的可能不會成。
但如今的房價并不是說買,就能夠支付得起,因此很多女方的父母怕自己的女兒嫁過去吃苦,愿意出首付幫女兒買房,婚后由夫妻共同努力換房貸,女方母親出首付購買的房屋,婚后夫妻共同還貸,離婚后房子如何分?
于先生和韓女士婚后不久購置了一套房產作為婚房,當時總款是170萬元,首付一百萬元由韓女士的母親出資,剩余70萬是韓女士和于先生共同還貸,辦理房本的時候,于先生為表衷心,同意將房屋登記為按份共有,女方享有99%的份額,自己享有1%的份額。
后來兩人感情破裂想要離婚,房子市值330萬,兩人對房子如何分割產生了爭議,鬧上了法庭。一審法院判決房子歸韓女士,于先生分得50萬元房款。韓女士不服,提起了上訴,二審法院改判于先生只分得2.8萬元。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本案中,房子是于先生和鐘女士婚后購買的,而且作了按份共有的產權登記,由此可見雙方對這套房子的產權歸屬達成了一致意見,就是按照99%和1%的比例共同共有。這個房產登記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有關夫妻財產的規定,所以于先生和鐘女士應當按照此項約定的份額依法進行分割。
一審法院是考慮到了于先生僅分割房屋1%,與他對房屋的貢獻嚴重不符,有失公允,但民事主體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才屬公允,這也是二審改判的重要原因。在此也提醒大家,婚內財產約定不是兒戲,應當謹慎處理,必要時咨詢專業人士,以免之后發生爭議。
案外延伸: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組織、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房屋按份共有是指兩個及以上的單位或個人按照各自的占有份額,分別對共同所有的房屋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這個份額并不是指把共有房屋劃分為若干份,各自擁有單獨部分的所有權,而是共有人對房屋整體按照份額享有權利和義務。
房屋共同共有是指兩個及以上的單位或個人對同一房屋平等的,不分份額的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共同共有一般基于一定的關系而產生。如:夫妻、家庭等。各共有人對共有的房屋的權利是平等的,每個共有人都不能排斥其他共有人使用權利。共同共有中,共有房屋是不分份額的,只有在共有關系終止時,才能進行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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