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那么長,夫妻過不下去了,配偶可以再換,而孩子是親生的,獨一無二的,這種血緣關系不會隨著父母婚姻關系的破裂而隔斷,因此,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會將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孩子名下。那么,夫妻婚內將共同房屋贈與子女,離婚后還能分割房屋嗎?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律師在北京衛視《法治進行時》為您解答。
張先生和妻子商量著把雙方共有的一套房子贈與14歲的女兒小張,并辦理了過戶手續,房子寫在女兒名下。后來,夫妻二人離婚,決定將這套房子分給張先生,女兒由張先生撫養,結果,女兒小張的姥姥知道這事之后不樂意了,覺得這房子分明已經送給外孫女了,怎么還能再處分呢?那么,已經過戶給女兒的房子,父母離婚時,房子還算夫妻的共同財產嗎?處分行為還有效嗎?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律師表示:
首先,張先生夫妻一致同意將房子贈與女兒,小張接受贈與,取得房子產權合法有效,這房子應該屬于小張所有,對于子女的個人財產,父母不能隨意處分。
小張父母離婚時,小張尚未成年,父母是她的監護人,我國法律規定,監護既是權利,更是義務和職責,小張父母在離婚協議中對房子的約定,應該基于有利于小張的原則,不得損害小張的權益,否則兩人對房產的約定因違法而無效。
張先生夫妻因為離婚析產而將女兒的房子當成夫妻共同財產處分,顯然不是為了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屬于無權處分,協議關于此項內容的約定無效,房子還是小張的。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民法典》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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