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是否有權針對離婚判決中財產分割、債務確認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
2022-04-18 閱讀:854 英云律師
要點
本案李某享有的是普通金錢之債,不屬于法律明確規定給予特別保護的債權,雖然離婚訴訟部分裁判內容有可能影響夫妻一方的償債能力,對其造成事實上、經濟上不利影響,但并不構成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其對離婚訴訟標的亦不具有獨立請求權,離婚訴訟生效判決結果也僅對夫妻之間的權益產生影響,并未侵害李某的絕對性民事權益,其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主體資格。
案例索引:《李新敬與沈淑華、王學軍第三人撤銷之訴案》【(2020)最高法民申787號】
爭議焦點:債權人是否有權針對離婚判決中財產分割、債務確認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
最高院認為:本案爭議的問題是李新敬的起訴是否符合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起訴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鑒于第三人撤銷之訴是針對生效裁判提起的訴訟,其起訴條件較普通訴訟更為嚴格,須同時具備主體、程序、實體等條件要求。
第一,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僅限定于有獨立請求權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要求第三人與申請撤銷的生效裁判內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且普通債權人原則上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本案中,李新敬享有的是普通金錢之債,不屬于法律明確規定給予特別保護的債權,雖然離婚訴訟部分裁判內容有可能影響沈淑華的償債能力,對其造成事實上、經濟上不利影響,但并不構成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其對離婚訴訟標的亦不具有獨立請求權,離婚訴訟生效判決結果也僅對沈淑華和王學軍的權益產生影響,并未侵害李新敬的絕對性民事權益,其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主體資格。
第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立法目的是對因故未能參加訴訟可能受到生效裁判拘束的第三人提供事后救濟途徑,以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錯誤生效裁判所侵害。
因第三人撤銷之訴撤銷的對象是已經生效的裁判內容,其效果上與審判監督程序基本相同,故第三人撤銷之訴作為最后的司法救濟程序應當以沒有其他救濟途徑為必要前提。
本案中,李新敬以其向沈淑華出借款項屬于沈淑華和王學軍夫妻共同債務、101號房屋為沈淑華單獨所有卻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判給王學軍損害其合法權益等為由,就離婚訴訟民事判決第一、第六判項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訴請主要目的是保障其債權的實現。
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的規定,即便離婚訴訟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李新敬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沈淑華和王學軍二人主張權利,享有法律賦予的救濟途徑,并非只能通過本案第三人撤銷之訴程序解決爭議。
至于李新敬申請再審認為離婚訴訟的判決會對另案訴訟產生既判力從而導致另案判決結果同樣錯誤,與法律規定不符,系對法律的錯誤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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